案情:昌某,于2017年1月12日,在中铁某局从事打桩工作时受伤(一级伤残),2017年5月被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随后,中铁某局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因公司不积极支付伤者的医药费,伤者家属就到项目部讨要医药费,与公司发生争吵,公司报案,隆回县中心派出所赶到现场,之后,双方愿意调解,经隆回县中心派出所“三调联动”办公室调解,公司愿意支付伤者赔偿款133万元(不包括已支付的医药费60万元)。但是公司迟迟未付其赔偿款。伤者怎么办呢?
肖利长律师分析:隆回县中心派出所“三调联动”办公室是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办公室,其制作的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但是该案属于工伤行政案件,不是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当事人达成的调(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仲裁前置原则。需要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伤者与公司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如公司不履行,伤者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协议,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