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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 挽救年轻生命

发布时间:2015/6/6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

                         

                                       肖利长律师    137 0739  7836

  

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某(27岁)与被害人易某某(女,殁年27岁)于2009年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年,易某某与其前夫离婚后与王某某确定恋爱关系。2013年,易某某准备与前夫复婚,于79日与王某某见面提出断绝关系。王某某觉得很气愤,并认为自己因为易某某曾在老家退亲损失了彩礼,向易某某索要20000元,易某某只同意给5000元。2013724日上午,王某某前往宁乡县易某某的家中找易某某。途中,王某某产生了向易某某索要20000元不成则将其杀死的想法,并在宁乡县某超市购买了水果刀、透明胶带,然后来到宁乡县资福乡易某某家中。

    被告人王某某见被害人易某某家中无人,自行来到二楼西南侧易某某的卧室中等待易某某。11时至12时期间,易某某回到卧室,王某某与易某某在卧室西北侧的地面上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关系后,王某某拿出水果刀朝易某某左胸部捅刺三刀,致易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王某某将自己的内裤丢弃于案发现场附近的池塘内,逃离现场。201416日,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害人家属要求赔偿120万元。2014320日的(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之后,王某某年近古稀的母亲,从乡下来到市区,找到肖利长律师,伤心的跪求帮助救其儿子的命,肖利长律师见状后,接下了救人重担。肖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被害人家属多次协商沟通,使得在开庭当天达成了赔偿协议:民事赔偿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与检察官、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190号判决书撤销了原审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保住了王某某的性命。

 

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辩护人,在征得了被告本人同意的前提下,参与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涉嫌故意杀人案的二审开庭审理活动。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通过阅读案卷及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09年被害人作为有夫之妇时就觉得其夫对其不好,经常找被告人倾诉,勾引一个没有谈过恋爱的被告人,致被告人对其产生感情。2010被告人的父母帮在老家订了婚,花费彩礼费2万余元。而被害人知道后就对被告人吵闹,许诺离婚后就和被告人结婚,在被害人的一再逼迫下,被告人不得不把所订的婚事退了,2011年被害人也离了婚,就和被告人以恋人的关系在一起,并且相互走亲戚,被告人对被害人全心感情的投入,而被害人却与前夫在一起,并且在2013年正月说要与前夫复婚,严重欺骗了被告人的感情,导致被告人无法理解,从而使其心理扭曲。而且在案发前不久,被害人故意激怒被告人,要被告人滚,用手使劲的推被告人,对被告人进行辱骂与被告人发生争吵等等。

         依据以上事实,我们不难看出,双方从素无积怨到成为案件的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迫使被告人退婚,对被告人感情的欺骗的作用是本案一个重要的诱导性因素,这方面因素的缺失,将使任何其它案发因素失去作用。换句话说,没有感情纠葛的作用,这个案件就不可能发生当然,在此时此刻,我们过多地来谈论被害人的过错也是一件令人十分难过的事情,但是,同情不能抹杀事实;哀悼不可包容法律。法律的正义首先体现在公平上,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既要对死者一个心灵的告慰,更要对生者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同时,让更多的人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我们看到,本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被害人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灾难,而对被告人及其家人来说更是一场飞来的横祸。阐明以上事实,辩护人无意替被告人推脱罪责,而仅欲表明:对由本案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承担,在对被告量刑时若不考虑被害人过错这方面的因素,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系被害人过错在先,系事出有因。被告人之所以走到这一步,不是其一个人的错误,在本案中作为害人有一定的过错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量刑过重,对其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不必判处死刑或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根据刑法学专家、权威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1、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2、能如实交待罪行,积极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3、平时表现较好,犯罪动机不十分恶劣,因偶然原因犯了特别严重罪行的;4、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责任不全在被告人;5、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引起罪犯激愤而犯罪的等等。辩护人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除没有自首或有立功表现外基本符合上述这些情况,而且辩护人认为不是死刑才足以遏制犯罪,不是死刑才能彻底根除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死刑才能抚慰被害人。

       另根据 199910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是一桩因感情纠纷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与社会上因其他原因如图财害命、蓄谋已久的杀人等有着明显和本质的区别。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缘于恋爱、婚姻感情问题造成的心理扭曲,恋爱、婚姻的受挫,使得被告人一直在遭受巨大的精神折磨,从而导致被告人心理发生了扭曲,并最终酿成了一场悲剧。因此,本案符合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条件,恳请法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纪要》的精神,对被告人王某某不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被告的主观恶性较小,后果虽严重,但人身危险性小。

        被告在村里一贯表现良好,这从村民的联名上书中可以证实被告人身危险性不大,只由于被告人这次因感情纠葛致心理扭曲,最终酿成这一场悲剧。尽管其犯罪的性质恶劣,手段残忍,但由于事出有因,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相对于社会上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其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且在同一心理支配下再次作案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为,后果虽严重,但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小,对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3、被告无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

       虽然该行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但是被告与其它一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同,其并没有前科,在案发前一直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交待了全部经过,其有罪供述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从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从这些表现可以看出,对其改判不致造成再次犯罪重新危害社会的后果,恳请二审法院充分考虑以上情节,撤销原审的死刑判决,被告人依法改判,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不杀的死刑执行制度。

    三、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在20141023日下午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且被告人家属按照赔偿协议已经履行了支付金钱的义务,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悔罪表现认可,据此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进行刑事谅解,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愿意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改判”。鉴于该情节,辩护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依法改判。

        我们知道:在我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是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理想。但本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也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与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结合被告人犯罪动机、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刑事谅解。辩护人衷心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采纳本律师的辩护意见,给被告一次改过自新重生的机会。

 

                                    辩护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肖利长律师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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