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起,邵阳祥某房地产公司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陆续向原告多次借款,合计借款230000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因原告所持有的借据丢失,2014年12月19日,被告与原告核对后,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总借条,并声明将以前的所有的借据全部作废。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故酿此诉。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马某某的委托,指派肖利长律师为其与邵阳市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的一审代理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以及庭审调查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已形成借贷法律关系。2009年起,被告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陆续向原告多次借款,合计借款2300000.00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2年元月15日的借据向原告借款叁拾万元整,月息五分;2012年2月25日的借据向原告借款玖拾万元;2012年3月13日的借据借款壹佰贰拾万元整,月息五分。2012年3月15日被告偿还了原告本金拾万元。因原告所持有的分借据原件丢失,2014年12月19日,被告与原告核对后,重新向原告出具一份总借条:今借到马某某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2013年底前月息5分计算等。因此,原、被告双方已成立了贰佰叁拾万元本金的借贷关系。
二、原告已交付了贰佰叁拾万元给被告。原告有被告多次确认的借据、银行转款凭证、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对事实的陈述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把贰佰叁拾万元交付给了被告。
三、被告偿还了原告壹佰伍拾万元的利息,而贰佰叁拾万元本金至今都未偿还。第一,被告已经归还了265万元不属实。对被告提供的第2、5、6、11笔凭证有异议,第2笔不是归还原告的借款;第5笔肆拾万为现金收据,该笔还款为第3笔贰拾万元、第4笔贰拾万元还款的再次重复确认,第6笔肆拾万元不是归还原告的借款,第11笔拾万元为现金收据,该凭条包含第8笔凭条的五万元。第二,被告所归还的总计壹佰伍拾万元为归还原告的利息。被告所有的还款都是在2014年12月19日之前所还,而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仍表述为今借到马某某(原告)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而且被告所提供的马某某写的还款凭证情况(第11笔还款)都是为归还利息情况,被告提供这份证据也能充分证明被告又再次认可其所归还的款项为利息。
四、原告在被告归还了大部分利息的情况下,才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拖欠的利息,只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归还本金贰佰叁拾万元理应支持。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来看,原告与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进行了约定:月息5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可以至少支持利息为月息2分即年息24%,本案如按照最低年息24%计算,被告应偿还原告利息1885413.70元(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具体计算方法附后),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拖欠部分的利息,不能视为被告所归还的款项就是归还本金。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贰佰叁拾万元证据确凿充分,被告理应无条件归还,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代理人:肖利长律师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判决结果: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充分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以(2015)大民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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