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无罪释放
肖利长律师 137 0739 7836
案情介绍:
2014年5月5日下午,冯某某因与朱某某涉嫌强奸罪被新邵县公安局拘留,之后,冯某某的家属委托了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肖利长律师为其进行辩护,肖律师接到此案后,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冯某某、调查有关证据、并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之后,与承办该案的刑警交流沟通,写出辩护词交给新邵县公安局有关办案刑警之后,最终冯某某成功无罪释放。
辩护词:
辩护意见
邵阳市新邵县公安局: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肖利长律师为其担任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局予以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冯某某自始至终没有与任何异性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更没有强奸或者帮助任何人强奸的犯罪意图。
二、冯某某没有与任何异性发生过性接触,也没有帮助任何人与异性发生性行为。
本案嫌疑人朱某某与冯某某都是邵坪高速公路四标中交一局的民工,朱某某为项目领导,冯某某是该项目部的司机。项目部领导有事需用车就安排冯某某开车,2014年5月5日下午,冯某某在宿舍玩电脑,突然朱某某叫冯某某开车去新邵寸石镇,朱某某没有讲去干什么,冯某某也不知道去干什么,况且领导去干什么,冯某某也不需知道。后来,听朱某某说有两个女性朋友要求朱某某去吃饭,作为司机的冯某某也只能礼节性的作陪,到了饭后,那两个妇女点了菜,并叫了饮料红牛、2瓶啤酒、3瓶125/ML瓶泸州老窖,两个妇女吹嘘自己能喝12瓶啤酒,并极力要求喝泸州老窖兑红牛,冯某某说要开车不喝,但那两个妇女却劝冯某某也按照她们的红牛兑泸州老窖喝,冯某某出于礼节与情面也只好陪她们喝。因此,冯某某没有对受害人进行任何劝酒和灌酒,喝酒是两个妇女自愿喝的。两个妇女喝了酒后,虽走路没有未喝酒的人走得稳,但她们还是没有完全喝醉酒的。而且,朱某某说要送她们两个回家,她们说不回家,天黑了,后来,只好陪她们到附近的店子开房,开完房后,照看她们到了房间,冯某某就回家了。因此,冯某某既没有与任何异性发生性关系的意图,更没有强奸或者帮助任何人强奸的犯罪意图。而且没有与任何异性发生过性接触,也没有帮助任何人与异性发生性行为。
综上所述,本案冯某某既没有主观预谋,又没有实施强奸行为,而且没有参与强奸行为和帮助任何人实施强奸行为,因此,冯某某不构成强奸罪。请求新邵县公安局立即无罪释放冯某某。
辩护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肖利长律师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