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医药公司把办公楼的装修腻子胶项目承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后劳动者受伤,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为工伤?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为伤者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都否认劳动关系,具体代理意见如下。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上诉人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肖利长律师为其与上诉人陈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二审代理人,现依据事实与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被上诉人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经营中药材、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蛋白同化制剂及肽类激素、II类医疗器械、一次性卫生用品、化妆品等批发销售的企业。因被上诉人的办公楼所在地工人文化宫急需拆迁,2014年至2015年被上诉人为了扩大经营,在邵阳大道宝庆集中工业区修建了一栋办公及仓储用房,主体工程已于2015年的春节前全部竣工,接下来的装修工程全部采取定作承揽的方式进行。2015年4月2日,承揽方湖南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刘某某,召集其手下的伍某、陈明某、毛某某、岳某某等人负责管理、腻子胶、粉刷、铝合金等项目,并就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其中,腻子胶项目由陈某新从刘某某那承揽的,按照包工包料以10元/平方米的价格付给承揽方。
2015年5月11日,在被上诉人工地现场的人说,有个老头受伤了,被上诉人听到消息后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派人把伤者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之后调查,该伤者是承揽人陈某新的兄弟,是陈明某叫来为他刮腻子胶的,其工资直接由陈某新支付,该伤者名叫陈某某,年近60岁。
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律关系正确
(一)被上诉人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无劳动关系。
第一,被上诉人是一家以经营中药材、中成药、生化药品、销售II类医疗器械等销售医药和医疗器械的销售公司,招聘的人员都是与经营业务范围有关的销售人员,不是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这样的用人单位,且不具备建筑施工的用人主体资格。第二,被上诉人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不适用上诉人,上诉人不受被上诉人的劳动管理,被上诉人也没有安排上诉人任何有偿劳动。医药销售是特殊的行业,有特殊的规章管理制度,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上诉人也不是被上诉人的行政辅助人员。第三,上诉人提供的劳动不是被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诉人是刮腻子胶的,和被上诉人的业务相隔甚远。第四,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的员工(职工),被上诉人的的员工也不知道上诉人是谁,因此,上诉人做事工资不是被上诉人发放的。第五,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无任何行政(人身)隶属关系,无任何管理与被管理人身关系。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方只存在承揽合同关系,非劳动、劳务、雇佣关系。所谓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被上诉人在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装修办公楼,其中的室内装修腻子胶项目是采取包工包料的形式,全部承揽给了湖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刘某某、陈某新,由陈某新等人提供材料,并负责雇佣工人,负责安全等事项,承揽价为10元每平方米,做好后,由被上诉人验收合格后,被上诉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这完全符合承揽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与以上承揽人方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雇佣关系,上诉人实际上是陈某新雇佣的工人,根据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湖南仁源医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代理人:肖利长律师 (13707397836)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