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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否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5/7/14

 



    基本情况:1997年刘某某与邓某某结婚,都为二婚,原刘某某有一子,一女,邓某某原有两个儿子,刘某某原女儿王某某在6岁时跟随刘某某来到邓某某家,为共同抚养成人,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抚养登记手续,而且王某某尽了赡养邓某某的义务,现邓某某于2015年5月17日去世,无遗嘱。刘某某与邓某某结婚期间的共同财产:1、2004年在乡下共同修建了160平方米的三层楼房;2、在宝庆水泥厂入了一股股份;在该厂有一套房子3、存款20000元;4、邓某某工资24个月约43000元多元等。
    法律规定所占的份额:首先以上共同财产(乡下160平方米三层楼房、水泥厂股份、厂里一套房子、20000元存款、24个月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占一半的份额。现在邓某某已去世,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邓某某的一半遗产,现第一顺序继承有:刘某某(妻)、邓某红(子)、邓某想(子)、王某某(女),邓某某父母已去世。这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四分之一。所以刘某某所占份额为:1/2+1/2×1/4=5/8,邓某红占份额1/8,邓某想占份额1/8,王某某占份额:1/8。
    综上所述,王某某作为邓某某的继子女,且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按照继承法的第十条规定,依法享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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