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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后被开除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5/6/27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管理制度后被开除要求经济补偿金得不到法律支持。

《劳动法》第25条第(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  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情形,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不是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单位解除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经济补偿的,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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