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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出辞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5/6/26

 

[典型案例]
    李某在邵阳某建筑公司从事运输工作两年,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没有购买养老保险。2015年5月1日,李某因觉得工资太低,主动提出辞职,该建筑公司同意了他的要求,并结清了李某的相关费用。一个月后,李某向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请问仲裁委员会是否会支持李某的请求?

[肖利长律师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反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单位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综上分析:本律师认为李某虽然首先提出辞职要求,但是公司没有给他购买养老保险,公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司按照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李某的仲裁主张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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