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利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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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邵阳市双清区柏林国际写字楼10楼 |
手机:13707397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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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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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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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韩某和谢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0日,韩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谢某借款12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但未约定利息。第二天,谢某通过转账方式将该借款交付韩某。借款到期后,谢某要求韩某返还借款,但韩某以公司亏损,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拖延还款。谢某无奈,诉至邵阳市大祥人民法院要求韩某返还借款1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肖利长律师认为:
韩某与谢某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谢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合同到期后韩某未按约定返还借款,现谢某请求韩某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逾期利息的标准,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 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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