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利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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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邵阳市双清区柏林国际写字楼10楼 |
手机:13707397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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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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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是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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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2010年7月15日,魏某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房地产公司,因公司缺资金周转,魏某便找其亲戚刘某,要求刘某借款100万元钱给自己,刘某见魏某的公司年年赢利,便提出这100万元作为入股资金,双方约定:不管魏某公司是否亏损,刘某每年都可分得红利15万元,2011年至2012年,魏某按照约定给刘某每年15万元的红利。2013年,因魏某公司亏损,魏某未支付刘某红利。2014年7月,刘某找到魏某要求偿还入股股金100万元及拖欠的红利23万元,魏某以公司亏损为由要求刘某共同承担亏损。为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魏某偿还投资款100万元及应得红利23万元。法院审理查明,被告魏某公司系一家由自然人出资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营业期限自1998年2013年12月30日,从1998年成立以来,既无股东变更登记又无资金变更登记,在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和姓名”条款中也无原告刘某姓名。
肖利长律师分析:
刘某这100万元到底属股东出资,还是借款,其法律性质究竟如何呢?
此款应认定为借款。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操作,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如双方须有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的修改,法定期限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等。本案原告向被告交付100万人民币属实,该款项虽然名为“投资款”,但究其性质,由于被告既未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为未修改公司章程,更未向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故此款应认定为借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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