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2岁和女子刘某20岁时,因青梅竹马,1993年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年生育一个儿子,现儿子已经成人,但是李某经常在外出差,受工作社会的影响,在外面有外遇,2015年,其妻子要求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想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和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会支持其妻子的请求吗?
法律分析:事实婚姻是相对合法登记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是考虑的我国的特殊国情,很多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即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因此,本案中,李某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为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要求结束事实婚姻的,按照离婚程序处理,至于法院是否支持其离婚的诉讼请求,刘某需举证证明双方感情完全破裂、男方有外遇等,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