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非法持有毒品 判处缓刑
肖利长律师:137 0739 7836
案情介绍:
2014年2月17日邓某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为让其夫对自己好,从李某某那买了81克毒品来,藏放在其夫的车子坐垫下面,之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夫贩毒,犯案后,邓某某觉得心神不安,觉得诬告其夫,对不起自己的丈夫,在两天后的心理斗争后,又到公安机关自首,邵阳市北塔区公安分局进行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院起诉之后,找到我所,要求为其辩护争取宽大处理,肖利长律师接受委托后,复印了相关案件材料,并与具体承办检察官、法官沟通,出庭参加辩护,最终该案成功判处缓刑。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邓某某的委托,指派肖利长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该案的定性无异议,但该案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如下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的犯意是因夫妻感情不和,为让其夫对其好,从而想出此下策:指责并告发其夫贩卖毒品,从而触犯刑法,非法持有毒品罪。相对一般的毒品犯罪来说,被告人邓某某的主观犯意恶性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2014年2月17日邓某某到禁毒大队反映宋XX贩卖毒品,说宋所开的小车湘EB12XX车内藏有大量毒品。2月19日公安民警在宋的车内坐垫下查获冰毒50克,麻古338粒,重31克,公安机关将宋某某带回调查,邓某某在家心里忐忑不安,觉得诬告实在是对不起自己的丈夫,于是当日14时,邓某某立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主动揭发李X梅的贩毒行为,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毒贩李X梅,系立功。2014年2月19日下午5时许,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卖毒品的上线,下午5时50分左右邓某某配合禁毒大队民警,并在江北的国安宾馆4015房间当场抓获了李X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该案被告人所非法持有的81克毒品,全部被公安机关缴获,该毒品未流入社会,比已流入社会的毒品贩本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五、被告人平时表现好,该案案发前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即无前科。被告人邓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家中小孩无人照顾,情绪波动大,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判处。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邓某某主观犯意恶性相对较小,并如实交代其罪行,有自首、立功表现,且家中的小孩无人照料,情绪波动大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特请求人民法院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给予邓某某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辩护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
肖利长律师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